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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急情况下订立口头遗嘱,能否作为房产继承依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黄某(化名)突发脑溢血,在抢救时当着两名医护人员的面,口头表示将名下房产留给妻子邹某(化名),后黄某抢救无效去世。黄某的儿子黄小(化名)主张口头遗嘱无效,要求法定继承。法院经审理认定,口头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判决房产归邹某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争议焦点是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根据《民法典》,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订立,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才有效,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失效。本案中黄某的口头遗嘱符合法定要件,因此有效。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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