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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已成年独立生活,能否继承继父继母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吴某(化名)与再婚妻子蔡某(化名)结婚时,蔡某的女儿肖某(化名)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吴某去世后未留遗嘱,肖某主张作为继子女继承吴某的房产。法院经审理认定,肖某与吴某未形成扶养关系,判决其无继承权,房产由蔡某与吴某的亲生子女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争议焦点是继子女享有继承权的前提。只有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肖某成年后未与吴某共同生活,无扶养关系,因此不享有继承权。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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