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权,事后能否反悔主张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周某(化名)去世后,其子女周甲、周乙、周丙协商分割房产,周甲书面放弃继承权,房产由周乙、周丙各继承50%。后房产拆迁,周甲反悔并主张继承份额。法院经审理认定,周甲的放弃行为合法有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继承权放弃的效力。继承人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继承权,且放弃行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合法有效,不得随意反悔。本案中周甲已书面放弃,因此无权再主张继承。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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