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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加名,一方去世后父母能否全额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李刚(化名)婚前购置房产,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了妻子王敏(化名)的名字。李刚去世后,其父母主张房产为李刚婚前个人财产,要求按法定继承。法院经审理认定,加名行为视为李刚对王敏的赠与,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王敏先分得50%,剩余50%由王敏与李刚父母共同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加名”行为的法律性质。根据《民法典》物权编,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加名后房产即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李刚去世后,需先分割出配偶的份额,剩余部分再作为遗产继承。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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