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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未公证,手写遗嘱能否产生继承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陈老太(化名)生前手写遗嘱,将名下房产留给照顾自己多年的侄女陈丽(化名),但未公证。陈老太去世后,其儿子张强(化名)主张遗嘱未公证无效,要求按法定继承。法院经审理认定,手写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判决房产归陈丽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自书遗嘱的效力。根据《民法典》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即有效,无需公证。本案中陈老太的遗嘱形式合法,内容明确,因此合法有效,应按遗嘱执行。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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