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继承的福利房因无法过户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否退还定金?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叶告知老许自己有一套继承的房产欲出售,双方达成买卖合意,老许支付购房定金6万元,老叶出具收据。后老叶告知老许,涉案房屋系单位分配的福利房,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老许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及利息,老叶辩称老许知晓房屋性质且已退还1万元,同意分期退还剩余款项,但不认可利息及律师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出售继承的福利房因无法过户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否退还定金。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因无法过户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老叶未能举证证明已退还1万元,判决合同解除,老叶退还老许定金6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驳回老许要求支付律师费的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出售继承房产前,继承人应明确房屋性质、权属状况及能否过户,避免因房屋系福利房、限制交易房产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出卖人原因导致房屋无法过户,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已付款项及资金占用利息。出卖人主张已部分退款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未能提供证据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购买二手房时,买受人应核实房屋性质、产权证书、能否过户等关键信息,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仅支付定金而未签订正式合同引发纠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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