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无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二顺位继承人能否均等继承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修生前无配偶、无子女,父母也先于其去世,仅有兄弟姐妹五人。老修去世后留有两套房产及若干银行存款,其中部分存款被弟弟老有支取。其他四位兄弟姐妹起诉要求与老有均等继承老修的房产及存款。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继承人无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二顺位继承人能否均等继承遗产。法院认定老修的四位兄弟姐妹与老有均为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均未放弃继承,应均等继承遗产,判决五人各继承两套房产的五分之一份额,老有向其他四人各支付相应的存款继承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被继承人无第一顺位继承人时,遗产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第二顺位继承人应尊重彼此的继承权,不得擅自转移、隐匿、支取被继承人的遗产,否则应向其他继承人返还相应份额。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及时协商遗产分割事宜,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避免因长期拖延导致证据流失或权益受损。主张遗产分割的继承人,应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遗产权属证明等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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