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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签订遗产份额出让协议后,能否以存在“在先协议”为由拒绝支付尾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赵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无法清晰表达真实意思,其女儿小赵因老赵涉及房产继承纠纷,向法院申请宣告老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为监护人。老赵的部分子女不同意宣告老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若宣告则要求由长子担任监护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继承人主张被继承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应如何举证。法院经委托司法鉴定,认定老赵诊断为认知障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合老赵本人意愿及各子女意见,判决宣告老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小赵为其监护人。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主张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需提供充分证据,其中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关键证据,能够科学、客观地反映被申请人的认知及行为能力状况。继承人之间因监护人指定产生争议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被监护人的意愿、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与被监护人的亲密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在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遗产继承纠纷中,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监护地位谋取私利,若其他继承人发现监护人存在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可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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