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孙女能否依据夫妻共同遗嘱继承外公的房产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陈与老伴老杨系夫妻,二人育有三名女儿,小宋系大女儿的女儿。老陈生前与老杨共同订立两份《房产继承决定》,约定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交由小宋继承,两人分别在遗嘱上签字捺印。老陈去世后,小宋起诉要求继承老陈名下的房屋份额,部分女儿辩称遗嘱并非老陈亲笔书写,且老陈立遗嘱时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应无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外孙女能否依据夫妻共同遗嘱继承外公的房产份额。法院认定案涉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无证据证明老陈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合法有效,小宋作为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判决小宋继承老陈名下的房屋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夫妻共同遗嘱只要符合法定形式,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合法有效。外孙女属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主体,依据遗嘱继承遗产属于遗赠,受遗赠人需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订立夫妻共同遗嘱时,夫妻双方应共同参与并签字确认,明确遗嘱内容及财产分配方式,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受遗赠人在知晓遗赠事宜后,应及时作出接受的明确表示,必要时通过诉讼等方式固定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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