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先后订立多份遗嘱,遗产应按哪份遗嘱执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赵与老伴老彭育有多名子女,老赵 2011 年亲笔立下遗嘱,对家中四处房产的继承份额作出分配。老赵去世后,老彭先后订立三份公证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份额部分遗赠给长孙,部分指定由长子继承。老彭去世后,部分子女主张按老赵的遗嘱执行,长孙则主张按老彭的公证遗嘱继承。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先后订立多份遗嘱,遗产应按哪份遗嘱执行。法院认定老赵的遗嘱仅对其个人房产份额有效,老彭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遗产应分别按两人遗嘱执行,判决四处房产按相应遗嘱确定的份额由各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分别享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订立遗嘱仅能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不得涉及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否则对应部分无效。公证遗嘱具有法定形式优势,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其效力应得到认可。在订立遗嘱时,遗嘱人应明确财产归属及自身享有的份额,避免因处分他人财产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应尊重各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按照遗嘱中明确的财产范围和分配方式主张权利,若对遗嘱效力有异议,需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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