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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后发现房屋被他人擅自拆除,法院为何不支持其损害赔偿的主张?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胡通过继承取得一套平房的所有权,后发现该房屋的屋顶、门窗被老徐擅自拆除。小胡报警后调解未果,起诉要求老徐赔偿房屋修复费用及律师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继承房产后发现房屋被他人擅自拆除,能否主张损害赔偿。法院认定小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老徐实际实施了拆除行为,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判决驳回小胡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主张他人侵害财产权利的,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继承人取得房产所有权后,应及时行使权利,定期查看房屋状况,发现侵权行为及时固定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在主张损害赔偿时,应确保证据充分、合法,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同时合理主张赔偿项目,律师费等非必要支出一般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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