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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案外人同意,继承人签订的房产调换协议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康、老衡与老沈共同居住在一处院落,院落内部分通道、排水设施为共用。三人签订房产调换归并协议,约定通过调换实现院落隔断,方便各自管理使用。案外人老董作为院落内另一住户,其通行权等权益因该协议受到影响。老康、老衡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恢复通道、排水设施。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未经案外人同意,继承人签订的房产调换协议是否有效。法院认定协议内容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且事后未得到追认,判决协议无效,老沈需拆除相关设施、清除杂物,保障通行及排水畅通。

【刘颖新律师评议】

签订涉及共有或共用财产、权益的协议时,需征得所有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处分或限制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协议无效。共有院落、房屋的继承人在处理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其他共有人或使用人的权益,不得为自身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利。建议在处理此类财产时,先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必要时邀请所有相关方参与,避免因协议无效引发后续纠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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