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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名义借款实际使用,借款人能否向实际使用人追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秦夫妇应亲戚老吴夫妇的请求,以自己名义向银行借款,老吴夫妇以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实际转入老吴夫妇指定账户并由其用于经营和生活。老吴去世后,老秦夫妇承担了部分借款利息,起诉要求老吴的妻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以他人名义借款实际使用,借款人能否向实际使用人追偿。法院认定老秦夫妇系名义借款人,老吴夫妇为实际使用人,老秦夫妇承担还款义务后有权向实际使用人追偿,判决老吴的妻子向老秦夫妇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刘颖新律师评议】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名义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实际使用人追偿。以他人名义借款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名义借款人需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还款责任,即便未实际使用借款。建议大家切勿轻易以自身名义为他人借款,若确需帮忙,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借款实际使用人、还款责任归属等事项,同时保留资金流转、沟通记录等证据,防范后续纠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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