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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声明放弃继承却实际占有遗产,应否承担被继承人债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陈向老杨借款若干,后老陈去世,留有多处房产。老陈的妻子、子女作为继承人,其中部分子女声明放弃继承,但儿子小陈将老陈的一处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并用于抵偿自身债务。老杨起诉要求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继承人声明放弃继承却实际占有遗产,应否承担被继承人债务。法院认定小陈虽声明放弃继承,但实际继承了房产并获益,应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老陈的妻子未放弃继承,亦需承担还款责任,判决二人共同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向老杨偿还借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人放弃继承需以书面形式作出,且不得实际占有、处分遗产,否则视为接受继承,需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债务。放弃继承的声明需真实合法,不得规避债务承担,若继承人虚假放弃继承却实际获益,债权人可主张其承担还款责任。继承人在处理被继承人遗产时,应秉持诚信原则,如实声明是否继承遗产,避免因不当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债权人发现继承人存在虚假放弃继承的,应及时收集证据维护权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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