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房屋转让后政府退还房款差额,该差额应归原房主继承人还是实际购房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周将一套福利性质的统建房转让给老郑,约定老郑支付房款及一定数额的转让资格费,房屋最终价格以政府决算为准。老郑按约定支付了款项并取得房屋产权,后政府因房价调整退还部分房款差额,老周的继承人主张该差额属于老周的遗产,不应返还给老郑。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房屋转让后政府退还的房款差额,应归原房主继承人还是实际购房人。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老周仅享有约定的转让收益,房款差额应由实际出资购房的老郑享有,判决老周的继承人向老郑支付该笔差额款项。

【刘颖新律师评议】

房屋转让中,若双方约定房款按最终核定价格计算,后续因价格调整产生的退款或补款,应归实际承担房款的一方所有。原房主仅基于转让行为享有固定收益,无权主张后续因房款变动产生的额外权益。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房款核算方式、后续款项变动的归属等关键内容,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纠纷,尤其涉及福利房、统建房等价格可能调整的房屋,更需细化相关条款。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