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未办理房产过户,能否要求占用房屋的公司支付占用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洪在佛山拥有三处房产,后创办了一家公司,公司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均为该房产。老洪去世后,其妻子和两个儿子作为继承人,发现公司一直占用房产且未支付费用,起诉要求公司赔偿多年的房屋占用损失。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继承人未办理房产过户,能否要求占用房屋的公司支付占用费。法院认定老洪生前知晓并同意公司使用房产,公司属于合法占用,且继承人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未取得完整所有权,判决驳回继承人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人基于继承取得物权需依法办理权属登记,在未完成过户前,虽享有继承权利,但主张物权保护需以合法占有和完整所有权为前提。企业使用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房产时,应签订明确的使用协议,约定使用方式、费用等事项,避免产权人去世后继承人与企业就房产使用产生纠纷。继承人继承房产后,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明确房产权利归属,若发现房产被非法占用,需收集充分证据证明占用行为违法,再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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