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主张其他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孝较少,能否要求其少分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顾与妻子老贾育有五个子女,二人共同拥有一套房产。老贾去世后,老顾立下公证遗嘱,将自己的房产份额留给三个女儿继承。老顾去世后,两个儿子起诉要求均等继承房产,三个女儿则主张两个儿子对母亲尽孝较少,应少分遗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继承人主张其他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孝较少,能否要求其少分遗产。法院认定主张其他继承人少尽孝的一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母亲的房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均等分割,结合父亲的公证遗嘱,判决两个儿子各继承少量房产份额,三个女儿各继承较多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主张其他继承人少分遗产的,需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不尽扶养义务等法定情形。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只有在有明确证据证明部分继承人尽孝较多或较少时,法院才会酌情调整份额。大家在履行赡养义务时,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支付医疗费的凭证、照顾起居的证人证言等,同时要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意愿,避免因遗产分割引发家庭矛盾。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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