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订立之后又出现了其他遗嘱,应该以哪份为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陈与妻子老林育有四个子女,二人与小女儿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各占三分之一份额。老陈夫妇立下公证遗嘱,明确将自己的房产份额留给大女儿继承。二人去世后,其他子女提出异议,称父母此前还立有其他遗嘱,且大女儿并未实际照顾父母,不应当独自继承。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证遗嘱订立后又出现其他遗嘱,应以哪份为准。法院认定公证遗嘱形式完备、内容合法有效,后续出现的其他遗嘱订立时间更早,内容相抵触时应以公证遗嘱为准,判决老陈夫妇的房产份额由大女儿继承,大女儿与小女儿按相应份额共有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在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时,以订立时间在后的公证遗嘱为准。订立遗嘱时,选择公证形式能有效保障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减少后续争议。大家订立遗嘱后若想变更内容,应通过重新办理公证遗嘱或订立新的合法遗嘱的方式进行,同时要保留好相关证据,确保遗嘱的效力得到认可,避免因遗嘱形式或内容瑕疵影响自身意愿的实现。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