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主张其他继承人转移隐匿遗产,能否要求其少分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郑去世后留有房产、存款等遗产,女儿小郑主张哥哥老郑转移、隐匿存款,要求自己多分遗产,哥哥则辩称部分存款是父亲生前赠与自己的。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继承人主张其他继承人转移隐匿遗产,能否要求其少分遗产。法院认定小郑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哥哥转移隐匿遗产,父亲生前支取的款项不能认定为遗产,判决房产由兄妹二人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可确认的遗产存款由二人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人主张其他继承人转移、隐匿遗产的,应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若无有效证据,法院不予支持。遗产分割应遵循均等原则,只有在继承人存在转移、隐匿、伪造遗嘱等法定情形时,才可以少分或不分遗产。继承人在处理遗产时,应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擅自转移、隐匿遗产,同时注意收集相关证据,若发现其他继承人有不当行为,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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