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欠款抵偿购房款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杨欠老郑款项无力偿还,双方约定以老杨的房屋抵偿欠款,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老杨将房屋及产权证交付给老郑,老杨去世后,其继承人主张协议系伪造,要求老郑返还房屋。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以欠款抵顶购房款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法院认定协议有证明人见证,老郑实际占有房屋并持有产权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判决协议有效,老杨的继承人协助老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以欠款抵顶购房款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合法有效。出卖人应按约定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出卖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应继续履行该义务。签订此类协议时,应明确欠款金额、房屋信息、过户时间等关键内容,最好有见证人在场并签字确认,同时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避免因出卖人去世、继承人反悔等导致权益受损。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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