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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冯与妻子老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老冯去世后,三个子女与老相就房产继承产生争议,老相起诉要求确认自己的份额。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定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先析出老相的份额后,剩余部分作为老冯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分割,判决老相享有房产大部分份额,三个子女各享有少量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若无特别约定,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后,房产的一半份额为配偶所有,另一半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夫妻双方可对财产归属作出书面约定,避免一方去世后子女与配偶就遗产分割产生纠纷。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尊重配偶的财产权益,依法分割遗产,不得擅自侵占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份额。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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