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能否代位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沈终身未婚无子女,父母早逝,去世后留有宅基地房屋及征收补偿利益。老沈的兄弟姐妹中,部分先于其去世,对应的侄子侄女主张代位继承遗产,其他兄弟姐妹则认为不应适用代位继承。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兄弟姐妹的子女能否代位继承。法院认定被继承人去世时间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兄弟姐妹的子女不享有代位继承权,判决遗产由在世的兄弟姐妹按约定及扶养情况分配。
【刘颖新律师评议】
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需结合法律施行时间及具体情形判断,民法典施行前,兄弟姐妹的子女不享有代位继承权;民法典施行后,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代位继承。涉及遗产继承时,应先明确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及对应的法律规定,梳理清楚继承人范围,避免因法律适用问题引发纠纷,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认权利。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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