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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未明确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是否需偿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杨因工程需要向老卢购买钢材,拖欠部分货款未还便去世。老卢起诉老杨的前妻和儿子,要求二人偿还欠款,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前妻辩称已与老杨离婚,且对该笔债务不知情,儿子则称未继承老杨任何遗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继承人债务未明确为夫妻共同债务时,配偶是否需偿还。法院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且儿子未继承遗产,判决驳回老卢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有明确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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