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像遗嘱见证人没有在录像中出现,该遗嘱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周某与前妻结婚生育子女大周,后与彭某再婚并生育女儿小周。周某与彭某在周某去世前两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小周随母亲彭某生活。李某系周某母亲,周某父亲周某胜先于周某死亡。周某去世前在其母亲李某家中立遗嘱,由周某外甥女许某对遗嘱过程进行视频录像,遗嘱录像视频显示周某宣读打印遗嘱内容后在打印遗嘱签名,周某所有的案涉房屋由周某韬继承。后大周诉至法院,请求继承被继承人周某所有的案涉房屋。法院最终判定涉案房屋由大周继承三分之二份额,小周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录像遗嘱、打印遗嘱是否有效,我们这里主要探讨录像遗嘱的有效性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录像遗嘱的生效要件是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本案中,虽然大周宣称许某和李某均为见证人,但是录像中并未出现许某和李某的本人或其姓名,也为说明年月日,遂该录像遗嘱应认定为无效,依法应依照法定继承处理涉案房屋。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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