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未参与法定继承公证,该公证对继承人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刘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前共生育刘甲、刘乙、刘丙三名子女,王某早于刘某去世,刘某去世后遗产为案涉房屋,且刘某生前未对该房屋立下遗嘱。之后刘甲、刘乙前往公证处办理法定继承公证,并且表示被继承人仅有两个子女,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之后刘丙得知该消息,向法院起诉主张被告刘甲、刘乙折价补偿刘丙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权益。法院最终判决刘甲、刘乙一次性给付刘丙房屋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事实在于,法定继承人之一刘丙未参与法定继承公证,那么该公证对被遗漏人还具有效力吗?刘丙可否依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该房屋的一定产权份额?本案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刘某与王某生前未订立遗嘱,因此刘某和王某留下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刘甲、刘乙在办理法定继承公证时遗漏了刘丙,这一行为损害了刘丙的继承权,因此该公证书对刘丙不发生效力。刘丙依法仍享有房屋继承权,与刘甲、刘乙各自继承房屋产权的三分之一份额。故二人应将涉案房屋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折价补偿给刘丙。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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