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遗赠人部分接受遗赠,未接受的部分遗赠财产如何解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严与老徐系夫妻,二人生前育有严大、严二两子女,名下留有一套房屋,之后二人先后去世,均立有遗嘱将房产份额遗赠给孙子严甲(严大之子)。之后,严甲、严大、严二三人一同签订了《遗产继承协议书》,约定将本应由严甲单独继承的老徐名下50%产权份额,变更为由三人共同继承。签订该协议书后半年,案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获得征收补偿款。现严二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属于老徐遗产部分的征收补偿款。严甲认为,《遗产继承协议书》实为赠与合同,且赠与的产权份额尚未实际履行(因为房屋已征收,转为货币补偿)。严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遗产继承协议书》。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严甲的起诉。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产继承协议书》的法律性质究竟是对遗产继承权的重新安排(继承范畴),还是对已继承财产的后续赠与(赠与合同范畴),这直接决定了严某甲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对于严甲将继承老徐50%的产权份额改为与其他二人共同分割继承的部分接受遗赠,从而剩下的未接收部分遗赠财产该如何解决,是本案的争议核心。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受遗赠人可以部分接受遗赠,对于对于未接受的部分遗赠财产,该受遗赠人与其他继承人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依法应认定为按法定继承处分遗产,并非受遗赠人对被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赠与。受遗赠人以其未接受部分遗赠系赠与为由,对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行使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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