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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合同订立后未征得被继承人同意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秦某与被继承人张某系母女关系,二人在张某生前签订了《承诺书》,载明张某将案涉房屋附义务赠与秦某,秦某滋需对张某尽到生老病死的赡养与善待义务、保障张某在案涉房屋内的永久居住权。双方于2021年3月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按照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要求签订了格式的《赠与合同》。张某是高龄老人,案涉房屋系其用尽毕生心血购买的唯一住房。二人自2021年办完过户手续后,矛盾冲突不断,秦某对张某的生活置之不理,且在未征得张某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出售案涉房屋。张某遂起诉,要求撤销二人签订的《承诺书》及赠与合同,以及撤销张某对案涉房屋的赠与,要求判令秦某归还房屋。法院最终同意了张某的全部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两个焦点问题:第一,案涉《承诺书》与《赠与合同》关系的认定。该《承诺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之后两人办理的格式《赠与合同》,属于对《承诺书》的配合行为,不能以此否定《承诺书》效力,张某与秦某之间就案涉房屋赠与的真实意思及对应权利义务关系仍应以《承诺书》约定为准。第二,张某主张撤销赠与是否有事实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两人签订的《承诺书》实质上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与,包含两个条件:1.张某享有永久居住权;2.秦某应即承担其对张某的生老病死的赡养与善待义务。而秦某未履行该合同中的义务,又未经张某同意出售房屋,是对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违反,张某可以主张撤销赠与。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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