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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代书遗嘱与录像遗嘱的视频内容不一致的,是否属于篡改遗嘱?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张某与老袁生前育有袁大、袁二、袁三三名子女,夫妻二人先后死亡,生前留下了一套婚后购买的福利房。现袁大、袁二就被继承人的房屋继承产生纠纷,袁大提交了一份张某于2023年3月订立的代书遗嘱,内容为将房屋留给袁大继承,标注了日期,其中签名部分加上了“张某2(见证人)代写”。而袁二则提交了遗嘱订立时录制的视频,视频中出现了张某2、张某3两位见证人(均为张某同事),但展示的捺印前的书面遗嘱中,张某名字后面没有任何日期,亦未有“张某2代”字样。法院最终认可了代书遗嘱的真实性,判决由袁大继承张某名下的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到录像遗嘱与代书遗嘱内容不一致时的选择。首先关于张某的代书遗嘱效力进行认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涉案代书遗嘱有两位见证人张某3、张某2在场见证,并由张某2代书,袁二主张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存在利害关系,但仅为同事不能证明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形式上没有问题。其次是关于录像视频中出现的与代书遗嘱内容不一致的问题。张某1捺印时,代书人、见证人处已书写日期,日期及“张某2代”仅为书写顺序的不同,不能凭此认定对遗嘱进行了篡改。因此可认定代书遗嘱的有效性。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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