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在遗产尚未完成分配的情况下是否具有清偿债务责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林某生前留下房屋一套和若干债务,其配偶、父母都先于其去世,林某与配偶生前育有二子林大、林二。分配遗产时,林大、林二书面表示放弃继承遗产,但林某的债权人认为二者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清偿债务的责任,随向法院起诉。林大、林二则认为二人已放弃继承,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林大、林二在遗产范围内承担对债权人的清偿义务。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在继承人放弃继承,且遗产尚未进行析产的情况下,继承人是否还需要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51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从以上规定可知,继承人不仅有义务妥善保管被继承人的遗产,还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负责清理和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和债务。本案中,虽然林大、林二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鉴于林某日的遗产目前尚未析产,也未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林某的遗产分配予以明确,因此林大、林二作为林某的的法定继承人其仍应配合清理被继承人林亚日的遗产,在遗产继承处理完毕前,仍不能免除二人在继承范围内的债务清偿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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