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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产包含配套车位,未约定时车位随房产一并赠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郑名下有一套带产权车位的房产,与侄子小郑签订赠与合同,仅约定赠与房产,未提及车位。过户后,老郑主张车位未赠与,要求小郑返还车位使用权,小郑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车位归自己所有。法院经审理认为,车位与房产具有附属关系,未明确约定排除的,应随房产一并赠与。最终判决车位归小郑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房产附属设施的赠与归属规则。房产配套的车位、储藏室等附属设施,若未在赠与合同中明确排除,视为与房产一并赠与。实践中,赠与人若想保留附属设施所有权,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仅赠与房产本体,不包含车位/储藏室等附属设施”。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20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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