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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产后赠与人被宣告失踪,财产代管人可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周与侄女小周签订房屋赠与合同,约定将名下房产赠与小周,已办理公证但未过户。后老周外出失联,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儿子老周 Jr. 被指定为财产代管人。老周 Jr. 认为赠与损害父亲权益,拒绝协助过户,小周诉至法院请求履行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证赠与合同不可任意撤销,财产代管人应履行赠与人的合同义务。最终判决老周 Jr. 协助小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赠与人失踪后财产代管人的义务认定。公证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失踪不影响合同效力,财产代管人需维护失踪人权益,同时履行已生效的合同义务,不得单方撤销公证赠与。实践中,受赠人可凭公证文书向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若遭拒绝可诉至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3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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