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约定违约金,受赠人违约需赔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李与侄子小李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房产赠与小李,同时约定小李需为老李养老送终,若违约需支付违约金。房产过户后,小李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老李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并支付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且小李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最终判决小李返还房产并支付违约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附义务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双方可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受赠人未履行义务的,赠与人不仅可撤销赠与,还可要求受赠人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赠与合同的义务和违约责任应明确具体,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维权依据。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1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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