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产已过户,赠与人主张赠与是受胁迫,法院驳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将房产赠与儿子小王并办理过户,后因家庭矛盾,老王主张过户是受小王胁迫,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庭审中,老王仅提供自己的陈述,未提供任何受胁迫的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主张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老王的举证不足以证明胁迫事实存在。最终判决驳回老王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赠与撤销中胁迫事实的举证标准。赠与人主张赠与是受胁迫的,需提供报警记录、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充分证据,仅有单方陈述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实践中,若遭遇胁迫签订赠与合同,应及时报警并留存证据,避免事后举证困难。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0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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