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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产已过户,受赠人轻微违约不构成撤销事由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将房产赠与儿子小王,办理了过户登记,约定小王每月需回家探望老王两次。后小王因工作繁忙,偶尔未按时探望,老王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的行为属于轻微违约,未达到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的程度,不符合法定撤销条件。最终判决驳回老王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标准。即使赠与房产已过户,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也需以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等严重违约情形为前提,轻微违约不构成撤销事由。实践中,赠与人应理性看待受赠人的轻微违约行为,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而非直接主张撤销赠与。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3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4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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