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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产后受赠人拒绝赡养,多名赠与人共同行使撤销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夫妇共同将名下房产赠与儿子小王,过户后小王拒绝赡养二老,甚至将二老赶出家门。老王夫妇共同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王夫妇作为共同赠与人,有权共同行使撤销权,小王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符合法定撤销条件。最终判决撤销赠与,小王返还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共同赠与人的撤销权行使规则。夫妻共同赠与房产的,需双方共同行使撤销权,一方单独起诉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被驳回。实践中,共同赠与人应共同留存受赠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证据,如证人证言、报警记录等,联合向法院主张权利。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3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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