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约定将共同房产赠与对方,未过户影响协议效力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与老张签订婚内协议,约定将双方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老张个人所有,未办理过户登记。后老王因债务纠纷,房产被法院查封。老张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有效,排除强制执行。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内赠与协议合法有效,老张对房产享有期待权,可排除普通债权的强制执行。最终判决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婚内房产赠与协议的对内效力。夫妻间签订的房产赠与协议,即使未过户,对双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受赠方的期待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实践中,婚内赠与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条件允许时及时办理过户或公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