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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代赠与人偿还债务,视为履行赠与附随义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张与侄子小张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房产赠与小张,同时约定小张需代老张偿还欠邻居的债务。房产过户后,小张按约偿还债务。后老张反悔,主张小张未履行义务,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已代老张偿还债务,履行了附随义务,赠与合同合法有效。最终判决驳回老张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赠与附随义务的履行认定。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代还债务等义务,受赠人实际履行后,赠与人不得再主张撤销。实践中,附随义务的履行应留存凭证,如还款记录、债权人收条等,作为履行义务的证据。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1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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