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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房产赠与,需办理公证及外交认证手续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定居国外的老王与国内儿子小李签订房产赠与合同,约定将国内名下房产赠与小李。因赠与合同未办理公证及外交认证,小李办理过户时被登记机关拒绝。小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涉外房产赠与合同需办理公证及外交认证,否则无法办理过户。最终判决小李需补办相关手续后,再办理过户登记。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涉外房产赠与的手续要求。涉外房产赠与中,赠与人在国外签订的合同需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方可在国内办理过户。实践中,涉外赠与应提前了解公证认证流程,避免因手续不全导致无法过户。

 

【相关法律】

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2. 相关涉外公证认证规定:境外形成的法律文书,需经公证认证后方可在国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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