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因受赠人虐待撤销赠与,法院支持返还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因年迈无人照料,与邻居老张签订《房屋赠与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老张,老张需负责老王的日常照料。老王因琐事与老张发生争执,老张对老王进行辱骂、殴打,老王报警后住院治疗。老王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合同,判令老张返还房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张的行为构成虐待,严重侵害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老王享有法定撤销权。最终判决撤销赠与合同,老张返还老王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受赠人虐待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甚至虐待赠与人的,赠与人有权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财产。实践中,赠与人应留存受赠人虐待的证据,如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以便在诉讼中证明撤销事由。同时,签订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协议时,应明确扶养标准和违约责任,增强协议的可执行性。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3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4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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