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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订立自书遗嘱,载明名下房产由儿子小王继承。小王因琐事与老王发生争执,将老王打伤,被法院判决构成虐待罪。老王去世后,小王主张按遗嘱继承房产,老王的女儿宋某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小王丧失继承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已丧失继承权。最终判决遗嘱中关于小王继承的部分无效,房产按法定继承由宋某姐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对遗嘱的影响。若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遗嘱中对应部分无效,该部分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实践中,其他继承人主张某一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时,需提供法院判决书、报警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存在遗弃、虐待被继承人等行为;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不得再依据遗嘱或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5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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