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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中约定“不孝子女不得继承”,需结合实际行为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订立自书遗嘱,载明“若子女未尽赡养义务,即为不孝,不得继承遗产”,名下房产由尽孝的子女继承。老王晚年生病期间,长子袁某甲未探望、未支付医疗费;次子袁某乙全程照料,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老王去世后,袁某甲主张自己享有法定继承权,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房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甲未尽赡养义务,符合遗嘱中“不孝”的认定标准。最终判决房产由袁某乙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遗嘱中“不孝”条款的效力认定。遗嘱中约定“不孝子女不得继承”的,需结合继承人的实际行为判断是否构成“不孝”,通常以是否尽赡养义务为核心标准。实践中,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应明确“不孝”的具体情形,如“未支付赡养费”“未照料生活起居”等,增强条款的可执行性;继承人若主张自己尽了赡养义务,需提供相应证据,如转账记录、护理记录等。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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