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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中未给胎儿保留份额,对应部分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市民老王去世,留有自书遗嘱,载明名下房产由儿子小王继承。老王去世时,小王的妻子已怀孕3个月,胎儿尚未出生。小王继承房产后,拒绝为胎儿保留份额。小王的妻子以胎儿名义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遗嘱部分无效,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分割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份额,遗嘱中未保留的部分无效。最终判决小王继承房产的75%份额,为胎儿保留25%份额;若胎儿出生为死体,保留份额由小王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胎儿的继承份额保留制度。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论遗嘱是否有约定,都必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未保留的部分无效。实践中,若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知晓有胎儿存在,应主动在遗嘱中明确保留份额;若未保留,胎儿的监护人可向法院主张权利,要求重新分割遗产。胎儿的继承权附条件,出生时为活体的,保留份额归其所有;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5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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