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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中处分的共有份额,法院认定该部分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与老张系夫妻,婚后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老王名下。老王订立自书遗嘱,载明“名下房产全部由孙子小小王继承”。老王去世后,老张主张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享有50%份额,老王无权处分;小小王则认为遗嘱合法有效,应继承全部房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老王仅享有50%份额,遗嘱中处分老张50%份额的部分无效。最终判决小小王继承老王的50%份额,老张享有50%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遗嘱处分共有财产的效力限制。遗嘱人只能处分个人合法财产,若擅自处分配偶或他人的共有份额,该部分内容无效。实践中,夫妻一方订立遗嘱时,应明确“仅处分个人享有的50%份额”,避免因无权处分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3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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