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指定长孙继承房产,次子主张无效被驳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名下有一套三居室房产,育有长子大王、次子小王。2022年,老王订立自书遗嘱,载明“百年后,名下房产由长孙小小王继承”。订立遗嘱时,有两位邻居在场见证,老王神志清晰。2023年老王去世后,小王认为小小王并非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遗嘱内容无效,主张房产应按法定继承由自己和大王均分。大王则认为父亲遗嘱真实有效,应按遗嘱执行。双方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王的遗嘱符合自书遗嘱法定形式,处分的是个人合法财产,指定长孙继承属于遗嘱自由范畴。最终判决案涉房产由小小王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遗嘱自由原则的适用。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小小王虽不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老王通过遗嘱将房产赠与他,本质属于遗赠,只要遗嘱形式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就应得到尊重。实践中,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需确保内容清晰、落款日期明确,有条件的可进行公证,减少后续纠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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