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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指定遗产由“晚辈直系血亲”继承,适用代位继承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秦订立自书遗嘱,载明名下房产由“晚辈直系血亲”继承。老秦的儿子秦某去世,留有一子小秦。老秦去世后,老秦的女儿秦某娟主张自己是唯一的晚辈直系血亲,要求独自继承房产。小秦诉至法院,请求依据遗嘱代位继承房产。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中“晚辈直系血亲”的表述涵盖了孙子女,小秦作为秦某的直系晚辈血亲,有权代位继承。最终判决案涉房产由秦某娟、小秦各继承50%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遗嘱中宽泛表述的继承权认定。遗嘱中指定遗产由“晚辈直系血亲”“家族后人”等宽泛主体继承时,法院会结合法律规定与立遗嘱人真实意愿进行解释,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直系血亲均可纳入继承范围。实践中,立遗嘱人若想明确继承主体,应在遗嘱中写明具体姓名,避免因表述模糊引发纠纷;若采用宽泛表述,需确保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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