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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未履行职责,继承人有权要求赔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黄订立自书遗嘱,指定好友黄某为遗嘱执行人,载明名下房产由孙子小黄继承。老黄去世后,黄某未及时公布遗嘱内容,反而擅自将房产出租,收取租金据为己有。小黄得知后,要求黄某履行遗嘱执行人职责,交付房产并返还租金。双方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作为遗嘱执行人,未履行保管遗产、公布遗嘱、协助办理过户等义务,构成违约。最终判决黄某向小黄交付房产,返还全部租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遗嘱执行人的职责与责任。遗嘱执行人是遗嘱人指定的负责执行遗嘱内容的人,其职责包括保管遗产、清理遗产债务、向继承人公布遗嘱、协助办理遗产过户等。实践中,遗嘱执行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专业机构。若遗嘱执行人未履行职责,给继承人造成损失的,继承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建议立遗嘱人指定遗嘱执行人时,在遗嘱中明确其职责范围和违约责任;继承人发现遗嘱执行人未履行职责的,应及时通过诉讼维护权益。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5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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