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养父子关系未解除可以剥夺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张收养了年仅5岁的小张,办理了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老张去世,名下留有一套房产,老张的亲生儿子张小某主张小张是养子女,不应与自己享有同等继承权,要求独自继承房产。小张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遗产。法院经审理查明,老张与小张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且未解除。最终法院判决,案涉房产由小张和张小某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养子女的继承权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合法的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亲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子女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实践中,养子女主张继承权时,需提供收养登记证明,证明收养关系的合法性。需要注意的是,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养子女不再享有对养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但如果养子女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可酌情分得部分遗产。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11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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