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法院判决少分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金晚年体弱多病,需人照料,其名下有一套房产。长子金甲长期在外地工作,对老金不闻不问,未尽赡养义务;次子金乙一直与老金共同生活,承担了全部照料责任。老金去世,未订立遗嘱,金甲主张均分房产。金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金甲少分遗产。法院经审理认为,金甲未尽赡养义务,金乙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判决金乙继承房产70%的份额,金甲继承30%的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遗产分配的酌情调整规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实践中,主张多分遗产的继承人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扶养行为,如护理记录、医疗费支付凭证、邻居证言等。这一规定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鼓励子女履行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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