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享有继承权,是否应当保留相应遗产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市民老张因意外去世,名下留有一套房产,未订立遗嘱。老张的妻子老李当时已怀孕3个月,老张的父母主张房产应由二老和老李三人平分,未为胎儿保留份额。老李诉至法院,请求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法院经审理认为,胎儿享有继承权,应在遗产分割时为其保留相应份额。最终法院判决,案涉房产先划分出四分之一份额为胎儿保留,剩余四分之三份额由老李、老张的父母各继承三分之一;若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保留份额归其所有;若为死体,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重新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胎儿的继承权保护。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是对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需要注意的是,胎儿的继承权是附条件的:若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保留的遗产份额归其所有;若胎儿出生时为死体,保留的份额则按照法定继承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分割。实践中,在处理涉及胎儿继承的案件时,法院会优先保障胎儿的权益,即使继承人之间达成分割协议,若未为胎儿保留份额,该协议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5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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