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遗赠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视为放弃受遗赠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夏订立自书遗嘱,载明名下房产赠送给侄子夏某。老夏去世后,夏某得知遗嘱内容,但因忙于工作未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半年后,夏某要求继承房产时,老夏的儿子夏某某主张,夏某未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视为放弃受遗赠。双方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最终判决夏某无权继承案涉房产,房产按法定继承由夏某某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受遗赠人的权利行使期限。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权利行使规则不同:遗嘱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而受遗赠人未在六十日内作出接受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是因为受遗赠人多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设置期限是为了督促其及时行使权利,避免遗产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建议受遗赠人得知受遗赠后,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作出接受表示,并留存相关证据,如邮寄回执、书面声明等。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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